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以虚假身份信息取得经营者的信任后,骗得4台液晶电视。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22日,饶某化名刘国强,骗取了在郑州经营海信电视的王某的信任后,王某分别于11月4日、5日通过物流给饶某发了4台海信纯平板液晶电视,饶某于同年11月7日用刘国强的化名和虚假身份证将4台电视提走并销售。经物价部门鉴定,4台电视的总价值为15640元。案发后,赃款及赃物已被追回并退给被害人。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