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为发展下线,借款让其搞传销,后多次索要借款遭拒。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余某要求被告杨某归还8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2011年,余某在从事“太平洋直购”期间,为发展下线,多次怂恿朋友杨某加入。因杨某缺乏资金,余某为其垫付了8000元的入会资金,并写下借条。正因如此,余某成为杨某从事“太平洋直购”的投资担保人(实为上线)。随后,余某多次索要该款项未果,遂将杨某告上法庭。另经查明,“太平洋直购”已被相关法院认定为传销活动。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平洋直购”是传销活动,虽然被告杨某向原告余某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在借钱之前知道该笔借款是用来从事“太平洋直购”的,因此,本案本质上仍是原告为了发展下线而垫付的“人头费”,故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