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以案件质量为突破口,竭力维护公平与正义,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至目前,该院共审结、执结案件1565件,服判息诉率为90.1%。发还改判率比去年同期下降3%,案件质量得以大大提高。
一是坚持和谐司法,调解优先。在立案阶段,从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减少当事人讼累出发,把好立案关,实行立案预登记和委托调解制度,做好解释工作;坚持“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探索调解、和解的和谐司法新模式,竭力把不和谐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二是实行“三个严禁”、“三个统一”。该院在审判工作中,严禁跨辖区办案,严禁超标的办案,严禁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调解,法律文书要求统一样式,统一标准,统一判法,从而进一步规范审判秩序。
三是实行案件“五把关”制度。该院严格落实合议制度、证据审查与认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实行承办人、审判长、庭长、民庭业务指导员、主管院长层层把关制度、疑难复杂案件集体会诊制度,必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切实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审判不公等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一站式”服务,落实好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纪检监察部门在加大对全院不良作风督查的同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真正起到“灭火器”、“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化解一批涉诉信访案件。实行纪检监察室、党组成员定期督促、检查工作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五是实行“三通报制”,严格奖惩。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说明一审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存在着一定问题。能够发现、纠正这些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开展的审判工作,不至于再犯类似错误,就要求广大干警办出铁案、精品案、和谐案。对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该院实行“三通报制”,即首先由承办人写出书面报告,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对策,然后由审监庭同志从实体到程序上查找问题,最后由案件审查办统一汇总,提出意见,进行逐案通报,并与绩效考核、评先选优挂钩。采用这种做法,办案法官时时注重案件质量,做到警钟长鸣,从而促进了审判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