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私存炸药雷管开矿 被判五年刑

发布时间:2015-05-15 09:00:55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杜海燕)私存炸药、雷管并开矿实施爆破,为此,淅川两名男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淅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张某和朱某有期徒刑5年。

    2014年7月,淅川县滔河乡某村一处矿点老板王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用自己的私家车往矿上运送炸药、雷管。在该矿点作业的张某、朱某(2人均系王某雇佣的工人)将此爆炸物储存于两人暂住的房屋内,并在矿点实施爆破。被当地群众举报后,淅川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1日将张某和朱某抓获,并在两人作业的矿点与暂住点共扣押炸药69公斤、雷管55枚和雷管脚线23根。

    庭审中,张某和朱某辩称,使用炸药、雷管爆破一直以来都是当地采石的一种常见手段。他们觉得炸药、雷管威力小,不会威胁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储存炸药1公斤以上或雷管30枚以上就构成犯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根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15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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