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在各类民事官司当中,“司法鉴定报告书”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正确合理运用司法鉴定,有助于提高官司的胜诉率。然而问题也接踵而至,各类参差不齐的司法鉴定,同样会给当事人的诉求产生不利影响。法官提醒,运用司法鉴定,还需慎之又慎。
停运损失获司法鉴定支持
2014年1月7日,张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贾某所有的半挂车相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贾某的半挂车损失情况经交警部门委托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认损失修复费用为15740元,为事故车辆施救支出的施救费4000元。
在双方协商相关赔偿无果的情况下,贾某将张某和张某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其车辆损失15740元、事故车辆施救费40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食宿费280元,还要求张某赔偿其停运损失费28796元,共计47616元。
庭审过程中,贾某提交了一份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和鉴定费2300元票据,证明其停运损失的情况。
鉴定能否采信成争议焦点
西峡县法院在审理时认定贾某提供的赔偿项目有车辆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贾某提交了相应的维修发票和施救费票据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真实反映原告方的车辆损失情况,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费15740元和施救费4000元,法院予以确认。食宿费作为一个独立诉讼请求项目,没有法律依据,考虑贾某不在事故发生地居住,交通费为实际发生费用,法院酌定为500元。
然而,庭审中对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的采信与否产生争议。
最终,西峡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贾某提交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所附的由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显示,该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业务范围为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法官指出,该范围应当是对车辆本身价值评估的限定,不应延伸扩大到车辆营运可创造价值的评估,本案原告贾某提供的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因不符合相应鉴定资质要求,并且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对停车损失费和司法鉴定费,因贾某提供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法院不予支持,贾某可待取得足够证据后另行主张。
西峡县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付原告贾某20240元。驳回原告贾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详解为何鉴定书无效
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司法鉴定具备专家证言和事实判断两个方面的属性,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的事实判断权力,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法官的司法裁决权,这一属性要求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自制和谦抑,在法官的指引下开展工作。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应当保持谦抑的原则,对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应作扩大解释,因此法院认定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系超出鉴定范围所做鉴定。
另外该报告书显示,司法鉴定评估委托人贾某在“计算过程”部分,表述为:“根据调查资料显示,该车主要运输业务、运输量、每月运输次数等数据主要来源是物流有限公司和砖场的两份证明。其他数据主要来源是几个证人的填充式证明。”以上证据,均为原告贾某作为委托人单方提供,未经庭审质证和法院认证,而鉴定机构直接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并对停运时间作出认定,属于鉴定权的僭越,显属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选择鉴定机构要慎之又慎
据记者了解,在目前的民商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从而得出结论,最大限度地追求事实的真相,提高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一些特殊功能和作用,在一些案件中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形式或方法不能替代的,不少鉴定结论还往往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也同样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如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或如本案中鉴定部门超越自己的鉴定范围;对于必要的鉴定材料或者送检的材料审查走过场等。鉴定结论往往在一个案件中起着决定作用,所以它不但和其他证据一样要接受法庭的审查,而且应该严格接受全面和完备的审查。”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
为此,法官提醒,在申请司法鉴定时,一定要谨慎,对鉴定部门的职权范围要全面了解,否则到时候花了冤枉钱,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线索提供:周彦丽 李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