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赵晖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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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上午,南阳市、县、乡三级同时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制宣传展板,抽调法官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并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画册、公开两级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部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此提醒群众捂紧钱袋子,抵制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诱惑。
私售保险 非法吸储4458万余元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系某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2003年,该保险公司开展了一项年金收益型保险业务,该业务于2007年已停售。2007年6月4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刘某在明知该保险业务已经停售的情况下,私自制定利率并以提前支付利率为诱饵,采取收取保户保费不入账和收取后边保户的保费用于兑付到期保户保费和利息的方法,让同案犯马某购买收据并私刻现金收讫章,用来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3月,刘某的行为经客户举报,被该保险公司发现并报案。2013年4月16日,刘某和马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会计部门审核,刘某和马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58万余元人民币。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马某有期徒刑4年和2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被告人利用群众对保险业务知识欠缺的现实,以及保险公司业务经理的特殊身份,骗取群众的信任,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吸收不特定群众的存款并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前保险行业竞争激烈,保险项目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一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实施犯罪行为。市民在决定购买保险理财类产品前,应尽可能拨打对应保险公司的官方服务电话进行核实,以免上当受骗。
开发地产 非法吸储557万余元
【案情简介】江苏省某风景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筹集资金,在我市设立办事处。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28日,曹某担任该办事处会计,2012年3月5日至同年6月28日,柳某担任该办事处主任。柳某、曹某以该公司所开发的房子有升值空间为由,面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约定按2分至3分利息返还红利。2012年8月7日,曹某、柳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两人被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共造成存款人损失557.998万元。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曹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柳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示】利用房地产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近几年比较多发的一类案件。一些自有资金较少、规模较小的开发商在拿到土地之后,流动资金已经变得非常匮乏。于是这些人便打着“旅游地产”、“商业地产”等名目,在相关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圈地买楼”、“摆桌集资”,为了诱惑投资者出资,他们往往会许以高息回报吸纳社会资金。如果楼市价格增长较快、楼盘销售火爆、地产开发顺利,也许资金较容易回笼,但假如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开发商资金链一旦断裂,投资者的投资就很容易遭受损失。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背后一定隐藏着“高风险”,请大家对此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手中余钱放在银行还是最安全的。
网站传销 集资诈骗340万余元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李某虚构“香港某国际私募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机构,并注册域名作为该公司的门户网站。网站以投资能获得高息返利为诱饵,以此鼓动网民向其出资,并设定奖励方案,诱惑网民推荐他人投资。截至2011年5月下旬,李某利用该网站共吸收投资款340万余元,用于支付返还高息107万余元,并非法获利230万余元。2011年9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对李某执行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某配合侦查机关从银行卡中起获赃款198万余元,投资群众损失100万余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被告人利用群众缺乏投资知识的弱点和急于投资获利的心态,虚构投资平台,以承诺高收益为诱饵,诱使被害人使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实施诈骗,与此同时,被告人还利用网络进行变相传销行骗。如果市民希望通过投资企业实体营利,不要轻易相信中间人的承诺,应直接到欲投资的企业进行入股洽谈,并且要事前查明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及经营情况,同时还要签订合同,做好入股及股权变动的相关法律备案,以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打了水漂”。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虚构投资 集资诈骗864万余元
【案情简介】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投资南阳市某医疗器械公司、邓州及内乡某石料场的名义,向芦某等19人以月息1分至2分不等的高息借款,共借款864.9万元。而李某并未将上述借款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而是将其用于个人炒股和炒邮票,导致19人亏损600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先后退还款项共计72万元,余款792.9万元尚无能力退还。另查明,被骗对象中,有9人系李某的同事、同学及亲友,另外10人系亲友介绍的不特定对象。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投资生意的名义向亲朋好友及不特定群体集资,并非用于经营活动,而是用于个人炒股和炒邮票,而且他的这种行为也直接造成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市民在自觉抵制高息回报诈骗的同时,也要警惕传销组织以项目投资为名,打着“资本运作”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或借助虚拟网络,以“电子商务”、“原始股投资”、“消费返利”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或披着“公益慈善”、“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免费旅游”等华丽外衣,用名目繁多的层级奖励诱骗群众参与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