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偶遇前夫 一怒砸车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1:03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史洪举 景辉)唱歌时遇到前夫及其朋友,双方发生争执后,将前夫朋友的轿车砸坏。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闫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12日晚上,闫某与朋友在一家休闲会所唱歌时,在该会所门口遇见前夫余某及其朋友李某。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被人劝开后,余某和李某开车离开,闫某等人追上后双方又发生厮打,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余某带离。闫某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李某的轿车砸坏,经鉴定,车辆被损毁部分价值5253元。闫某赔偿2万元后,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构成犯罪。鉴于闫某能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19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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