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畅饮之后,欢聚变成悲剧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虽无过错,但应承担补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21 08:52:15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宋豫 陈金波)老板组织员工一起聚餐,次日一早,其中一名员工死亡,老板是否该担责?5月1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4年11月29日中午,某专卖店老板张某组织员工吃火锅,一起就餐的包括吕某等12人。就餐时,张某购买20斤黄酒及1斤白酒供饮用,吕某只饮了黄酒。当日下午,张某与吕某等7人一起带上剩下的5斤黄酒去汉城路某KTV唱歌。17时许,一行人陆续离开,吕某和同事杜某相约去吃烩面。席间,两人共饮半斤左右的白酒。

    当晚,吕某回到家后,独自睡在其父亲居住的房屋内。次日7时许,吕某的妻子吴某发现吕某已无生命体征。经检测,吕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检验含量为109.5mg。后吴某将张某和杜某告上法庭。

    办案法官解释说,被告张某组织聚餐,后吕某和杜某一同吃饭,均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杜某有劝酒行为,不存在过错,而且不能证明吕某死亡与醉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张某、杜某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吕某毕竟是在前一天饮酒后死亡的,依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应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依照相关法规,遂判决二被告张某、杜某各补偿原告2万元。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21日《南都晨报》第C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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