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提高防范意识 抵制集资诈骗

发布时间:2015-05-25 09:17:41


    通讯员 赵晖 王彬

    阅读提示

    5月16日上午,南阳市、县、乡三级同时开展了一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广场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中,南阳中院印制宣传展板2副,抽调法官5名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印制宣传画册1000余份向过往群众发放。活动结束后,南阳中院结合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发,群众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向社会公开公布了两级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部分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揭穿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提醒群众捂紧“钱袋子”,抵制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诱惑。

    “假借保险”吸收存款

    【案情】被告人刘某系某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2003年,该保险公司开展了一项年金收益型保险业务,该业务于2007年停售。2007年6月4日至2012年12月27日期间,刘某在明知该保险业务已经停售的情况下,私自制定利率并以提前支付利息为诱饵,采取收取保户保费不入账和收取后边保户的保费用于兑付前边到期保户保费和利息的方法,指示同案犯马某购买收据并私刻“现金收讫”章,吸收公众存款。2013年3月,刘某的行为经客户举报后,被保险公司发现并报案。2013年4月16日,刘某和马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会计部门审核,其间,刘某和马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58万余元人民币。

    【判决】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和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某按照刘某指示授意共同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马某有期徒刑4年、2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

    “谎称投资”集资诈骗

    【案情】2005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投资南阳市某医疗器械公司及邓州和内乡某石料场的名义,向芦某等19人以月息1分至2分不等的高息借款,共借款864.9万元。其中被告人李某以投资医疗器械公司名义分别向芦某、勇某、黄某三人借款130万元、146.9万元、30万元;以投资邓州和内乡某石料场名义向党某等16人借款558万元,其中最小数额2万元,最大数额300万元。被告人李某并未将上述借款用于承诺投资项目,而是挪作个人炒股和炒邮票所用,造成亏损6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先后分别退还17人款项共计72万元,余款792.9万元无能力退还。另查明,被骗对象中有9人系李某的同事、同学及亲友,另外10人系亲友介绍的不特定对象,李某共向该10人骗得资金709.9万元。

    【判决】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虚构集资用途,以投资项目能得到高额回报的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借款数额特别巨大,集资后捏造、隐瞒事实真相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造成巨额损失,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投资地产”非法吸储

    【案情】江苏省某风景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筹集资金,在南阳市设立办事处。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28日,曹某担任该办事处会计,2012年3月5日至6月28日,柳某担任该办事处主任。其间,柳某、曹某以风景公司所开发的房子有升值空间为由,面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并约定按2~3分利息返还红利。2012 年8月7 日,曹某、柳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 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共造成存款人存款损失557.998万元。

    【判决】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在担任办事处会计期间,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229.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柳某在担任办事处主任期间,直接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20.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曹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25日《南阳日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