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滥伐林木的被告人杨某、张某、郑某、山某、王某犯滥伐林木罪,被新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000元。
据查,五名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张某、郑某通过被告人王某购买位于新野县上庄乡某村村内的32棵杨树,经王某同意后被告人杨某等人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将所购买的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32棵杨树折合24.9273立方米。
案件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林业部门的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均应受到惩罚。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据此,新野县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宋豫 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