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赛)通过介绍、中转被拐卖的妇女,从中获得好处。5月25日,张某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邓州市焦林村人。2012年,在重庆市武隆县务工的陈某(另案处理)与当地女子徐某认识后开始谈恋爱。2014年6月,陈某把徐某带回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自己家中并与其同居,陈某的母亲蔡某(另案处理)认为徐某脑子不正常,以她有精神问题为由,预谋将徐某卖给他人为妻并从中牟利。于是她与张某联系,以说媒的名义将徐某拐卖至邓州市龙堰乡段某(另案处理)手中,蔡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元,张某则从中获利6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