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收4万元装修费后“玩失踪”

《南阳晚报》:装修工人起诉房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5-28 09:03:17


    本报讯(记者徐 蕾 通讯员贾玉仙 饶江鲤)黎某承揽下住宅装修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别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活儿干完了,承包商却发现“包工头”外出躲债下落不明。为了讨要自己应得的工资,承包商将房主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西峡县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承包商向房主索要工钱的诉讼请求。

    装修房子摊上官司

    黎某从事家庭室内装修装饰业务多年,2014年8月他以个人的名义且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与房主朱某签了一份《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协议》,揽得朱某新房室内装修业务。杜某在黎某揽得的装修业务中提供了两个半月的木工劳务,按照完成的工作量应获得劳务报酬8060元。不料,在杜某尚未获得报酬时,黎某就因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杜某无奈于今年2月5日将房主朱某诉至西峡县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报酬8060元。

    朱某得知自己被起诉,感到非常吃惊,他说自己和黎某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合同,工人的工资、装修材料的购买一概由黎某负责,目前他已向黎某支付了装修款4万元。朱某请求法院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索要报酬于法无据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黎某与朱某之间依法形成了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由此可见,杜某作为从事辅助工作的第三人,只与承揽人黎某形成了劳务(雇用)合同关系,并未与定做人朱某形成劳务(雇用)合同关系,因此杜某只能向工程承揽人黎某主张权利,其向朱某索要劳务报酬的主张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杜某败诉主要是因为这项装修工程的承揽人是黎某个人,而不是一个企业。如果承揽人是某一企业,则作为承揽合同或建设施工合同的第三人,杜某是可以视情况向定做人(发包人)主张劳务报酬的。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5月28日《南阳晚报》第W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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