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节,市中院为您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

《南都晨报》:娃儿的财产 爹妈不能动

发布时间:2015-06-01 08:46:46


    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王军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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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为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见侵犯青少年权益的行为进行梳理,为您解读《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热点一:学生玩闹致伤残 学校也要担责

    【案情回放】2013年7月,我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老师的带领下回宿舍休息。当学生队伍走到教学楼大厅时,一向调皮的学生董某突然一声大叫,吓得同学马某向前奔跑,致使其被教学楼大门挤伤。经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马某、董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晚,董某大喊致使马某受到惊吓而奔跑,应承担主要责任;然而学校在教学楼大厅的灯光照明、大门设计、学生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二审判决董某及学校赔偿马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

    【法官解读】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晓峰点评:《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热点二:过户给孩子的财产 父母无权处置【案情回放】家住镇平县县城的陈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约定,女儿随陈先生生活,双方共有的一套独院别墅归女儿所有,并过户到女儿名下。2013年底,陈先生私自将该房产出售。张女士得知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出售房产,并请求法院变更女儿的抚养权。镇平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向陈先生讲解了相关法规,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陈先生认识到错误后,主动向张女士及女儿承认错误,并提出将卖房款及期间产生的经商盈利共计70余万元存在女儿名下,由三方共同掌管。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解读】镇平县人民法院郭云铁点评:财产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本案中,陈先生作为监护人只有代为保管和管理的义务,并没有擅自处置的权利。《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01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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