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俗话说的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郭某依靠在玉矿打工的便利,叫上哥们儿一起去偷矿上的玉石,谁曾想,刚动手便被抓获。此案经卧龙区法院审结,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朱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2014年10月25日下午,郭某在市内一玉矿打工出矿渣时,发现矿内洞壁上采出蓝色玉石,萌发了偷玉石大赚一笔的念头。第二天下午1时许,郭某伙同朋友朱某趁周日玉矿休息无人之机,窜至玉矿内,用铁锤在矿洞壁上砸掉大小不等玉石13块35公斤、碎玉18公斤,装进编织袋内,正准备离开时,听到有人进洞,二人扔掉玉石从原路返回,在洞口被玉矿巡逻人员抓获。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石价值20.1万元。案发后,玉石已发还被盗单位。
法院审理后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