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认为路边停放的豪车车内一般都会放有贵重财物,杨某便伺机采用砸烂车窗等手段实施盗窃,然而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案件经淅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8月23日凌晨,杨某在淅川县城区一小巷内,发现受害人于某停放的奥迪轿车,便用起子撬坏车窗玻璃。却只从车内找到5块钱,杨某还是顺手偷走。同年8月26日凌晨,杨某再次窜至淅川县城区,发现受害人李某停放的宝马轿车,用石头将车窗玻璃砸烂,从车座上的女士挎包内盗取现金9090元。今年1月20日,杨某再次伺机作案时,被警方抓获。当月24日,杨某被淅川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日被淅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杨某的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杨某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综合情况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