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我朋友的姐姐在2005年10月份与丈夫协议离婚,两人的3岁女儿李雪(化名)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2008年女方再婚,为维护家庭和谐,女方将李雪的名字改为赵琳,随了现在继父的姓。男方得知后非常生气,多次找女方理论,要求将女儿的名字改回来。由于朋友的姐姐不愿再改孩子名字,现在双方关系非常紧张,男方也停付孩子半年的生活费了,并且男方决定起诉女方。
如果男方起诉女方,法院会怎么判?
网友 张 女士
张女士:
你好!你提到的问题是离婚后常见的一个问题,一方能不能单方更改孩子的姓名?首先要明确的是,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父母共同行使,共同决定孩子的姓名。这个权利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体而变化,离婚后,父母的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女方单方面改孩子姓名,如男方起诉,法院会责令恢复原姓氏。
由此分析,男方起诉你朋友的姐姐,法院将会责令她将孩子的姓名改回来。所以,若你朋友的姐姐想改孩子的姓名,需和男方协商。另外,男方以女方私自改孩子姓氏停付抚养费也是不对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因女方单方更改孩子姓名而免除或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