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古话,一直是债主们要回欠款的理由。可对于余某来讲,同样是债主,同样有借条,到法庭讨要借款却行不通了。卧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原告余某要求被告杨某归还8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2011年,余某在从事“太平洋直购”期间,经人介绍和杨某相识。余某为了发展下线,多次怂恿杨某从事“太平洋直购”工作,因杨某缺乏资金,余某遂为杨某垫付了8000元入会资金,杨某为此写下了借条。至此,余某便成为杨某从事“太平洋直购”的投资担保人,投资担保人实则为非法传销活动的上线。随后,余某多次找杨某索要该款,均被杨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余某遂将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太平洋直购”是传销活动,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但原告明知该笔借款是从事“太平洋直购”,并且原告是被告从事“太平洋直购”的上线,因此本案名为民间借贷,本质上仍是为了发展下线而垫付的人头费,故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