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吕文杰
六一儿童节前,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常见侵犯少年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梳理,选取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案例进行解读,希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校园侵权 学校需要担责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市城区某小学6年级学生下自习后,在老师的带领下回宿舍休息。当学生队伍走到教学楼大厅时,一向调皮的学生董某突然一声大叫,吓得同学马某向前奔跑,并被教学楼大门挤伤。经鉴定,马某左环指末节离断,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后,马某的监护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马某、董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晚,董某喊叫致使马某受到惊吓而奔跑,被学校大门挤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董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所在学校在教学楼大厅的灯光照明、大门设计、学生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学校负次要责任。二审判决董某及学校赔偿马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
【法官解读】
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晓峰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通过这条规定不难看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其实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本案中,虽然马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同学董某造成的,但楼道灯光昏暗、大门设计较小、教师引导不力是共同原因,学校在这方面是存在过错的。现实生活中发生在校园内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较多,常见的还有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拒绝适龄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等。
孩子财产 不能擅自处分
【案情回放】
家住镇平县城的陈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约定女儿洋洋随陈先生生活,双方共有的一套独院别墅归洋洋所有,并过户到洋洋名下。
2013年底,陈先生经商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便私自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张女士得知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返还出售的房产,并以陈先生侵害女儿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女儿洋洋的抚养权。
镇平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真向陈先生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促使陈先生认识到错误,主动向张女士及女儿承认错误,并提出将卖房款及其间产生的经商盈利共计70余万元存在女儿名下,由三方共同掌管,除用于洋洋上学、生活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支取。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法官解读】
镇平县法院审委会委员郭云铁点评:未成年孩子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而财产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陈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后,协商一致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予女儿洋洋,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应该归洋洋所有,陈先生作为监护人,只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并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常发生,大到随便处分孩子继承、受赠的财物,小到强行占有孩子的“压岁钱”、未经同意将孩子的玩具转赠他人等。
卖掉女儿 犯拐卖罪获刑
【案情回放】
耿某是唐河县某镇农民,由于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一直想要个男孩。2010年秋耿某的妻子李某在唐河县某镇卫生院产下一女婴,生产当天耿某便在医生郑某的介绍下以两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他人。2013年2月17日李某又产下一女婴,耿某将该女婴卖给同镇村民孙某。2013年11月22日,迫于压力,耿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中,耿某辩称犯罪行为系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应按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解读】
唐河县法院副院长何栓林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拐卖、绑架未成年人。同时,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遗弃罪作了专门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大家通常认为只有拐卖他人的子女属于犯罪,把自己的孩子送人不会构成犯罪,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在把孩子送人的过程中,索取较大数额的报酬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耿某连续两次卖掉两个孩子,就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如果没有索取报酬,不计后果地将孩子送给没有抚养能力的人或者干脆放在路边等人领养且造成了后果,就会构成遗弃罪。
司法机关 帮扶迷途少年
【案情回放】
15岁的马某是方城县某技校的学生。2013年10月、11月,马某因上网玩游戏钱不够,便在辍学在家的初中同学刘某等人的劝说下,几人一起到县城区广场、网吧等地选择作案对象进行抢劫,先后作案3起,抢得手机3部、现金1000余元。案发后,马某等人主动供述作案过程,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征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过程中,法官组织马某所在学校、所在社区、当地共青团对马某进行教育挽救,并最终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法官又多次对马某进行回访,并主动到马某所在学校,为其征得了复课继续学习的机会。
【法官解读】
市中级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刘雪琴点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拿南阳两级法院为例,均成立了少年审判庭或合议庭,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如果未成年人未聘请律师,法院还会帮助联系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会邀请社区组织、所在学校和团委、妇联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矫正帮扶。
(线索提供:王军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