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王玉信
杨丽)因旁观者与打牌者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张某7355.46元。
5月15日下午,张某在西峡县县城一家门店前看别人打牌时,因出牌问题和打牌者赵某发生争执,进而双方进行厮打,张某拿一小板凳砸向赵某,结果没砸住。赵某顺手拿起落地的板凳朝张某砸去,恰好砸中张某的头部。随后,张某入院治疗,并为此要求赵某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将赵某告上法庭。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赵某致伤张某事实清楚。但事情起因在于张某先辱骂赵某,继而双方互相吵架并厮打,因此,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原、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以4:6为宜,根据相关法规,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