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德寻衅滋事 持刀伤害获刑赔偿

  发布时间:2009-08-11 08:53:32


   酒后无德寻衅滋事,持刀砍伤他人的被告人何强,犯寻衅滋事罪,8月10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何某、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告人何强,系新野县歪子镇人。2009年3月30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酒后到村民何某家门前厥骂,紧接着又到何某家院内用菜刀、木棍将何某及其儿媳张某砍伤。经签定,何某头部及面部的损伤为轻伤,左下肢的损伤为轻微伤;张某头部、左下肢及躯干部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

   被告人何强,酒后寻衅滋事,持刀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为维护社会和谐,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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