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建总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79676723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魏向东
执行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南民三初字第13号
立案时间:2014年1月21日
案号:(2014)南中执字第00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建总路桥公司支付闫海雷868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61474613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宋磊
执行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内民初字第783号
立案时间:2014年12月2日
案号:(2014)内法执字第00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内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12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三、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河南天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67537921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宋旭东
执行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方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2015年1月8日
案号:(2015)方法执字第00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方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货款1028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四、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南召县贯沟金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79824333-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靳长红
执行法院: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1)南召民商初字第81号
立案时间: 2013年1月28日
案号:(2013)召法执字第00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召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05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60万元
未履行:150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五、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崔海平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41292919693551
执行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南民一终字第00402号
立案时间:2014年7月16日
案号:(2014)唐法执字第00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崔海平应自2013年10月15日起到2014年5月23日止按原合同日租金一笔向张楠支付房租,自2014年5月24日起按原合同日租金向张楠支付房租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六、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白雪凡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41293119670195
执行法院: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新民一初字第00273号
立案时间:2015年1月26日
案号:(2015)新法执字第00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新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5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七、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侯玉红
性别:女
年龄:47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41292719680087
执行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淅民商初字第170号判决书
立案时间:2014年10月28日
案号:(2014)淅法执字第00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民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八、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常聚安
性别:男
年龄:66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41293219490011
执行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09)桐平民初字第19号
立案时间:2015年1月15日
案号:(2015)桐执字第00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桐柏安鹏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常聚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358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市两级法院决定将下列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发布,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向公安边检、工商、房管、国土、建设、规划、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招投标单位予以通报,请相关部门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交通出行、出境等方面给予限制,并请全社会对其进行监督。如发现下列失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请向执行法院举报。
特此公告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