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以虚假身份信息取得经营者信任后,骗得四台液晶电视机,并转手销售自肥。6月2日,卧龙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饶某化名刘某某,骗取了在郑州经营海信电视的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5日通过物流向被告人发了两台海信280型和两台海信680型纯平板液晶电视机,饶某于2014年11月7日用刘某某的化名和虚假身份证将四台电视机提走并将两台海信680型纯平板液晶电视机销售,获款自肥。经物价部门鉴定,四台海信电视机的总价值为15640元。案发后赃款及赃物已追回并退给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