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不被认可的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5-06-08 09:14:55


    本报记者 张萌萌

    核心提示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收养法》实施后,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成立与否,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评判。

    案 情

    1992年11月,张立抱养了不足一岁的女孩张小云,一直未婚的他没有照顾小孩的经验,就把张小云抱到其姐张华荣家,让其帮助抚养。自此张小云就一直生活在张华荣家,直至出嫁。张小云的户口随张立,张立所在的村组也为张小云分配了承包土地。2012年4月,张立在外地遭遇车祸死亡,张立的弟弟张兴处理了交通事故及后事等事宜,并支出了相关费用。事故责任方赔偿给张立亲属近24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责任方将赔偿款支付给了张兴。

    2014年11月,张小云以张立继承人的身份将张兴告上法庭,要求张兴返还张立死亡赔偿款16万元。张立母亲王碧云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审 理

    今年初,邓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张小云诉称:其与张立系养父女关系。张立遭遇车祸死亡后,张兴受其他兄妹委托处理该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得到的赔偿款被张兴占有,要求张兴返还死亡赔偿款16万元。

    被告张兴辩称:张小云与张立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也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张小云从小在张华荣家长大直至结婚出嫁,而张小云对张立也未尽到子女的义务。自己为处理张立交通事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为此垫付的花费应从赔偿款中扣除。第三人王碧云作为张立亲生母亲,系张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应驳回张小云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碧云诉称:张立系其长子,张立车祸死亡的事宜均由张兴处理。因年事已高,不清楚最终处理结果。直到张小云起诉张兴才得知有赔偿款一事。自己作为张立母亲,是张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张兴将赔偿款全额返还。张小云与张立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也未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应驳回张小云的诉讼请求。

    说 法

    法官解释,张立虽于1992年11月抱养了原告张小云,但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亦未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通知中规定:“……《收养法》实施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收养法》实施后已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而张立收养张小云的行为即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后,双方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故无法认定二人间存在收养关系。据此,原告张小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第三人王碧云作为张立母亲,是张立唯一合法继承人,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小云要求张兴返还死亡赔偿款16万元的诉讼请求;张兴返还第三人王碧云应得的死亡赔偿款2.12万余元。宣判后,张小云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维持原判。

    (线索提供 朱小旭 全惠雅)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08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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