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冲动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5-06-08 10:59:16


    本报记者 李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遇到困难相互帮个忙,和睦相处对大家都有好处。但是下面两个案件中的邻居之间因一点点小事,大打出手,不仅伤了邻居之间的和气,还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案件一

    羊吃麦苗出手伤人

    【案情】柳珍和贺小红既是同村邻居,同时也有亲戚关系。今年春天,柳珍看到贺小红的羊跑到自己家的地里吃麦苗,柳珍随即阻止,后两人相互辱骂,引起殴打,致使柳珍头部、面部受伤,柳珍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千多元。后经鉴定,柳珍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说法】负责审理该案的宋志刚法官解释: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贺小红放羊时,其羊吃原告家的麦苗,未顾及亲情关系相互辱骂,进而发生厮打,致使原告柳珍受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柳珍在被告贺小红的羊吃其麦苗时,未能以理服人,与被告贺小红相互辱骂,相互厮打,对其自身受伤应负次要责任。故此,对原告的损失数额以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

    案件二

    鸡狗小事动手打人

    【案情】高雪梅和刘大成系前后院邻居关系,去年年底的一天,高雪梅声称刘大成家的狗咬了她家的鸡,随后与刘大成的妻子发生争执,后刘大成对高雪梅进行了殴打,致高雪梅轻微伤。高雪梅受伤后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5000元。

    【说法】负责审理该案的刘淮生法官解释: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发生纠纷,理应互谅互让。原告声称被告家的狗咬了她家鸡引起双方纠纷,双方本应冷静处理纠纷,相互忍让。但是,被告刘大成在纠纷中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高雪梅在发生纠纷后不够冷静导致发生打架应负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羊吃麦苗,狗咬鸡这样的小纠纷在农村经常发生,邻里之间的矛盾多由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遇到类似纠纷,大家多体谅多谦让,小事自然而然就能化解。遇到点事就冲动动手解决,不仅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也伤害了多年邻居的感情,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那更不应该。“给万金,不换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最重要。(线索提供

    冀晓莉)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08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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