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惹祸的二手车

发布时间:2015-06-15 20:51:30


    本报记者 王淼

    今后大伙再卖自家机动车时可要多留意了。

    案情:2014年10月12日,桐柏人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去县城途中,撞向同在路中间行驶的左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交警查证,三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孙某,该车登记日期为2005年6月,2005年9月被孙某转让给张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8月,左某又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一流动车贩购买到该三轮摩托车,购车时附有该车的行驶证(行驶证显示年审至2008年6月),2008年购买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没有年审标志且未投保交强险。

    付某出院后将三轮摩托车前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即左某、孙某、张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请求左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534.92元。由孙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桐柏县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左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事故损失10534.92元;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关于二手车辆中间转让人及受让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三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多年不参加年审、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已属于依法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原告付某请求该车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但被告孙某作为该三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2005年9月转让给另一被告张某时该车已依法参加年审至2008年,属合法转让,故被告孙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事故赔偿责任在车主与数个转让人、受让人之间该如何具体分担,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中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左某作为该车的最后实际车主,违反了法定的投保义务。对于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该实际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责任人及转让人、受让人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线索提供 黄健 宋志刚)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15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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