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低价收购赃物 贪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15 20:52:38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6月10日,内乡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张某是西峡县一肉店老板,李某和任某一直以来在内乡、淅川、西峡三地流窜偷盗农民的山羊,李某和任某被抓捕归案后,供述其二人把偷来的山羊多数卖给了张某,价格比市场上的价格要低许多,而张某对山羊的来源也有了解,但仍然收购,总共涉案13起,涉案总价值1.8万余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线索提供 冯云虎)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15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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