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日前,卧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南阳某汽车旅游服务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5万余元。
2014年6月20日,王某及其同伴一起与某汽车旅游服务公司达成旅游服务协议,王某乘坐该公司客车去湖南旅游。第三日下午回程行至湖北境内时,因该车爆胎,将王某弹起致伤。当晚,王某被送入邓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其身体多处骨头骨折。之后,王某住院111天,花医疗费7000余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住院期间,某汽车旅游服务公司陆续支付医疗费8000元。出院后,王某要求得到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旅游服务合同,原告交纳了旅游费用,就应该享有安全、舒适的旅游项目。被告在提供交通工具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导致原告受伤,身体和经济方面受到损失,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依据相关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常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