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已有两个孩子的朱某耐不住生活的寂寞,又与他人举行婚礼,并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进行盗窃。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朱某与杜某相识后同居生活,并育有两子,后杜某外出务工。2014年7月,朱某化名肖某,通过微信与南召县云阳镇的靳某认识后,双方在靳家举行婚礼。3个月后,趁靳家无人之机,朱某将靳某家中银行卡内的1.01万元人民币取走,又把靳某的一部手机和一台平板电脑盗走后离开靳家。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