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桑婷)酒宴后,客人酒后驾驶,主人未劝阻,也并未留宿,结果客人归家途中出事故,主人也需担责。日前,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邢某赔偿原告之子潘某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780.35元。
2015年1月7日,潘某接到家住黄冈镇的朋友邢某的电话,邢某邀请其去黄岗枫叶山游玩。游玩后,二人在景区农家乐吃晚饭,席间喝了一瓶白酒。22时许,潘某醉醺醺地准备骑摩托车回家,邢某并未加以劝阻。途中,潘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邢某并没有向潘某父母表示慰问和道歉,原告愤而将邢某告上法庭。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受邀去游玩,被告作为主人,负有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邢某未尽到提醒受害人注意行驶安全的义务,致使车毁人亡,因此,被告应在受害人的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承担主要责任的范围,被告应根据过错承担10%的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