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下塔吊时摔成重伤——

《南阳晚报》:一失足,摔出一场赔偿官司

发布时间:2015-06-17 09:55:58


    本报记者 王付栓

    一农民工下塔吊时摔成重伤,而建筑公司一口否定是自己的员工。经劳动仲裁,该员工获得了相关工伤医疗、伤残补助等待遇后,建筑公司将员工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保留劳动关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建筑公司支付员工各项费用32万余元。

    下塔吊时被摔残

    2012年5月,某建筑公司承建新野县某建设项目。张某从事塔吊驾驶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9日,张某下塔吊时,从塔吊上重重摔下。受伤后,张某先后在3家医院治疗,花费9万多元。

    2013年6月24日,张某的伤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依赖护理。

    裁决获工伤待遇

    事情发生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裁决:张某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公司间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32万余元;自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建筑公司按每月1118元为标准向张某支付生活护理费;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建筑公司按照每月4500元为标准向张某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待张某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等。

    公司两审被判败诉

    劳动仲裁结果下发,建筑公司不服,将张某告到新野县法院,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裁决书。

    张父赶到法院,诉说了张某受伤之后的遭遇,诉说了急需用钱治病的困境。法官对张某的遭遇十分同情。根据张某的申请,先行下发裁定,指令建筑公司先予执行了5万元,用于张某治疗,同时扣押了建筑公司资金100万元,备于以后理赔。

    2015年1月20日,新野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一审判决下发后,建筑公司不服,以张某与其不是劳动关系,张某的工资不是每月5000元,超标扣押上诉人100万元现金违法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把一审法院判决中“赔偿32万余元,扣除139000元变更为189000元;每月生活护理费1118元,变更为1019.6元;伤残津贴4500元,变更为4250元”,其他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17日《南阳晚报》第W9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