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产证借给他人抵押贷款

《南都晨报》:贪图好处费 险失一套房

发布时间:2015-06-30 15:37:23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因贪图好处费,自愿把房产证借给他人抵押贷款,然而借者还款不力,被银行追债行使抵押权,导致自己房产证无法收回,最终“鸡飞蛋打”。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一审判决被告寇某、周某共同向原告齐某支付房产证使用费6万元及借款本息4万元;原告齐某要求被告归还房产证的请求不支持。

    寇某与周某是夫妻。2012年3月22日,寇某与齐某签订借用房产证抵押贷款及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寇某借用齐某房产证抵押贷款,贷款期一年,至2013年3月底交回房产证。随后,寇某以齐某位于滨河路的某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60万元。同年4月,寇某向齐某借款6万元,后经齐某追要,寇某归还齐某本金3万元。

    因寇某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不能如期交还齐某的房产证,随后,齐某与寇某协商达成协议:延长房产证使用期至2014年4月底,到期无条件归还齐某房产证及使用费6万元,并把欠款4万元本息还清。由于寇某并未按上述协议履行,齐某遂将寇某诉至法院。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寇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齐某房产证使用费6万元。因原告齐某自愿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到银行贷款,现抵押权尚未消除,房产证实际不能归还,故对原告齐某要求被告归还房产证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寇某承诺把本息4万元还清但未按期归还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本息4万元,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寇某、周某系夫妻关系,同时两被告也未向法庭举证证明上述债务与原告明确约定为被告寇某的个人债务,故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6月30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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