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杜海燕)骑着摩托车去盗窃,大到拖拉机,小到食用油、猪肉,见什么就偷什么。日前,此案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严某有期徒刑各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000元。
2014年7月25日夜,王某伙同严某、李某(已死亡)驾驶李某的三轮车窜至内乡县师岗镇王营村郭某家盗走拖拉机一台。3天后,3人采用同样的手法到该镇东平村张某家盗走拖拉机一台。8月1日夜,3人来到该镇水牛沟村王某家盗走生猪一头,在邻居朱某家盗走山羊一只、食用油5斤。在返回途中,3人见该村村民刘某不在家,盗走其猪肉37斤。
案发后,淅川县警方成立专案组迅速侦破此案。2014年8月27日,王某、严某、李某在新疆吐鲁番市落网。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和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