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虐待老母致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8-11 17:14:24


方城县一年过6旬的男子经常采取打骂等手段虐待其82岁的亲生母亲,最终致其死亡。这个丧尽天良的被告人马帅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马帅接到判决书后,以原审认定其犯虐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3岁的被告人马帅是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农民。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82岁的被害人王华是方城县四里店乡某村人,与其丈夫生育二男五女。王华在丈夫去世后跟随儿子被告人马帅一同生活。20076月以后,被害人王华在女儿家轮流生活。200711月王华身患偏瘫,生活不能自理,200712月被告人马帅将其母亲接回共同生活,期间马帅对母亲经常进行打骂,对其生活未悉心照料,致使王华于2008627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头部、颈部、胸腹部、左手背、左肘部损伤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分析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综合尸体检验所见,上述损伤非致命伤,尸表及内部脏器无窒息象,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死者全身脏器未见明显疾病,故可排除重大疾病死亡;左膝关节、右小腿中上段外侧处损伤表现为皮肤水泡、周围组织红肿、符合高温损特征;综合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分析,王华符合多器管功能衰竭死亡。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帅经常采取打骂等手段虐待其母亲,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告人马帅称其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系多器官衰竭死亡,与被告人无关,请求法庭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马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马帅有期徒刑二年。

   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帅目无国法,悖逆人伦,经常采取打骂等手段虐待其母亲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马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级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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