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欠款拘禁他人 被判拘役刑罚其当

  发布时间:2008-12-09 14:03:33


为索要欠款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被告人白子祥犯非法拘禁罪,12月 8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白子祥,系新野县城关镇人。2007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为向陶某索要宋某欠他的打灰机钱,伙同王某、李某和另外一人(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强行将陶某带至新野县天成宾馆一房间内,王某等三人向陶某索要现金2000元后逃跑。案发后,被告人白子祥家属将2000元现金退还给陶某。

被告人白子祥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索要现金已退还给被害人,据此,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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