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6月,我在展销会上购买了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数天后才恢复健康。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给我的孩子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期间,我去找销售者,但展销会已结束,销售者人走楼空,请问我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
曲奇
曲奇网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据此,你可以持购物发票、鉴定结论及相应损失证明等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