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本已放假的南召县云阳镇的向东厂小学突然恢复了往日的喧闹,向东厂不少职工、附近村民及已经放假的小学生们数百人又来到了学校,来旁听一场巡回审判。当天南召县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一起11年前的盗窃案。
庭审开始,犯罪嫌疑人高某和凌某被带上被告席的时候,不由百感交集。11年前,他们曾在这里行窃,在潜逃了11年后,他们又回到了这里接受审判。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高某和凌某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三次进入向东厂盗窃铜垫、圆钢,多次到邮电所、电信局偷电缆、摩托车。这些价值近23万元的被盗物品,全部被他们当成废品卖了,铜垫当废铜,电缆剥皮当废铜、废铝卖给收废品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偷来20多万元的物品,高某仅分得了2000元,而凌某却是“零报酬”,因为他欠了团伙中的一人1000元钱,因此赃物他一分未得。案发后,部分案犯落网,参与盗窃的高某和凌某在逃。今年4月2日至4日,南召县公安机关根据获得的线索,将隐匿外逃的凌某和高某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提起这11年的逃亡生涯,高某和凌某都不堪回首。高某一直在郑州打零工,虽然成家生子,但因为以前盗窃的事整日惶惶不安。如今被抓,高某最放心不下的是他5岁的儿子。庭审当日,他频频四顾旁听人群,虽然他知道妻子和孩子都在郑州,但内心还是希望能够在当天看到他们的身影。凌某被捕后则认为自己终于解脱了,去年年底他和别人打架,左臂被打骨折,可是由于自己的案底,他却不敢到派出所报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某和凌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和凌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和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当庭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凌某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白丞博 周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