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常照军)两个在广场玩耍的孩子,攀爬灯杆砸伤他人,构成对方九级伤残。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二被告的监护人李某、杨某赔偿原告方某各项经济损失115022.93元;被告某广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上述赔偿款项中30%的责任。
2014年5月28日20时许,李某甲、李某乙和家人一起在一广场乘凉,两人攀爬广场照明灯杆,致使灯杆倒地,砸伤同在广场乘凉的方某。后经鉴定,方某为九级伤残。方某将李某甲、李某乙告上法庭。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属于直接侵权人,应承担其对原告侵权致残的损害赔偿责任。二被告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某广场未能对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损害,故应对原告损失中的30%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