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 勇 通讯员周杰)“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提供虚假陈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罚款、拘留或刑事责任处罚。”昨日,南阳中院在公开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首次要求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这是新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以来,河南首例在民事案件审理时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保证材料。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诉讼利益,故意虚假陈述,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此,今年2月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摁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审理该案的审判长卢国伟认为,通过签订书面的如实陈述保证书,在形式上将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形成威慑,在法律后果上也会更加明确,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信口开河”,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