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南都晨报》:厨房,药房,筑牢“防护墙”

发布时间:2015-07-17 09:18:56


    见习记者 李葭 通讯员 赵晖

    7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通报会,公布了近两年来的十大典型案例。

    ◆“美白1号”,“美白”面粉

    镇平县的乔某在自家面粉加工厂内给面粉添加复配小麦面粉处理剂(“美白1号”),并予以销售、牟利。经检测,乔某生产的面粉中含过氧化苯甲酰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生产的面粉中含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公开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被告人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香甜泡打粉”,掺进包子

    董某在唐河县开了一家早餐店,在制作包子的过程中,董某大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后经检测,从董某处提取的包子(皮)铝的残留量为每千克370毫克。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违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在食品中添加禁止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无证经营,贩卖假药

    杜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郑州市医药市场购进南阳天正健康品厂生产的妙药堂牌仲景骨痛、骨痛康、医生定喘,多次销往外地。经调查,杜某共用这些药物获利42000余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认定,这些药物均为假药。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保健品的生产、销售行为。

    据了解,从2014年至2015年5月,南阳两级法院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40件、890人。

    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葛庆河介绍,多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具备作业方式低端、作业结构松散、作业规模较小、作业场所隐蔽等特点,处理打击难度较大。下一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检察等部门形成打击合力,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7月17日《南都晨报》第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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