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冯云虎
张媛媛)为了赚钱,将假产品与真产品混杂出售,结果被罚50万元。日前,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以来,濮阳市的曹某和魏某等人(另案处理)购进某品牌的正品豆粕,掺假后低于市场价对外销售。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内乡县某牌豆粕代理商苗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曹某、魏某销售的豆粕存在质量问题仍付款购进,然后将购买的假豆粕与正品豆粕混杂后按正品出售给多位养殖户。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将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49315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相关法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