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愤杀人罪行较轻 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缓刑

  发布时间:2009-08-12 09:43:28


儿子被他人杀害,父母基于义愤杀死加害人,一起民事纠纷酿成两条人命“连环”故意杀人案。日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振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香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710上午,淅川县厚坡镇村民赵喜有因生活琐事与被告人王振军发生矛盾,遂持刀到王振军家中,与被告人王振军、赵香华夫妇及其次子王绍红(男,17岁)发生冲突撕打,撕打中,赵喜有用自带的尖刀捅向王绍红胸部致其死亡。王振军看到次子被害后,拿起铁锨朝赵喜有的身上乱砍,赵香华和长子王红克抱住赵喜有夺刀,在夺刀过程中,王振军用铁锨砍伤前来拉架的邻居赵玉良,赵喜有趁机往门外走,王振军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赵香华拿了一把小椅追打赵喜有,赵香华用椅子朝赵喜有头部身部乱砸。赵喜有被砸倒后,赵香华捡起赵喜有丢在地上的尖刀和王振军一起用刀朝赵喜有的头部、颈部、胸部乱砍、乱戳,致使赵喜有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赵喜有将二被告人次子杀死,二被告人在异常悲情情况下杀死赵喜有,属义愤杀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香华患有精神病,系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