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郑 艳
唐河县女村民黄某吃完中午饭后,一个人到离家不远的某学校操场上散步,不小心掉进操场内一个没有盖子的窨井内,摔了个头破血流,身上多处受伤。面对黄某的索赔,校方认为自己无责任因而拒赔。昨日,记者获悉,这桩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经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学校赔偿黄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2044元。
女子散步摔进窨井
2014年1月14日下午2点多钟,黄某吃过饭后一个人来到离家不远的某学校的操场上散步时,不小心掉进操场内侧的一口窨井里。由于左腿疼痛难忍,黄某通知了妹妹前来。黄某的妹妹用电动自行车将黄某带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黄某“左内外侧踝骨折并脱位”。黄某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22365.13元。经了解,当天学校打开窨井盖浇地,用完后没有及时将井盖盖上,恰巧散步的黄某掉进里面。
事发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黄某找学校要求赔偿,但校方称其对黄某的摔伤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无奈,黄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管理不善校方有责
此案在审理时,学校向法庭辩称,黄某不是学校的职工,对于黄某受伤的原因和地点,学校不予认可,黄某和学校之间不存在任何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为此,黄某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散步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所途经地面的安全情况,不慎掉入窨井内受伤,应对自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学校的操场活动人员较多,学校作为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其浇水结束后未及时关闭井盖,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黄某受伤造成的损失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黄某各项损失720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