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其到庭。刑事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出庭率较低,经新野法院统计,该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涉及刑事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其出庭率仅为3%左右。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部分被害人认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公诉,自己无须出庭;二是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案情涉及隐私或惧怕报复等原因不愿出庭;三是少数审判人员没有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对被害人是否出庭持应付态度;四是刑事案件审限较短,少数审判人员认为通知被害人出庭会增加工作量,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五是涉法涉诉上访的严峻形势使审判机关存在畏难情绪。新野法院认为,刑事被害人出庭率低存在以下弊端:
一、不利于被害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犯罪分子的行为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刑事诉讼的进行,更多地实现了惩罚犯罪的职能,而未通知被害人参加诉讼,剥夺了被害人表达意志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被害人在庭审中充分陈述其身心健康以及财产等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客观地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有助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裁决。同时,对被告人量刑所存在的法定或酌定情节,被害人通过出庭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而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等人能更加理性地对待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不利于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被害人在法庭上的控诉,对于唤起被告人的内心良知,深刻认识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对其下一步的教育改造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鉴于此,新野法院建议,一是在《刑诉法》中,增设被害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如被害人未成年、患重病或涉及个人隐私等),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均应出庭,同时一并增加保证其出庭费用、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条文。二是在《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出人民法院未通知被害人出庭,经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