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农村留守儿童】“放养”困局如何破解

  发布时间:2015-07-22 09:20:18


    近些年,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成了对未成年人伤害最大、发生最频繁的案件类型之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2014年共处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5起,占全部案件的8%。今年上半年共10起,占全部案件的10%。造成性侵案件频发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监护。

    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管、无力管、无心管

    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主要由以下几种:

    1.隔代监护。主要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辈的监护,约70%的农村留守儿童是隔代抚养。隔代监护出现过度溺爱,留守儿童的学习无人辅导成绩下降等,不能与留守儿童进行良好的心理沟通的问题。

    2.单亲监护。目前,单亲监护在农村并不多见,仅占5%。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的影响,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多由母亲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监护人的责任明显加重,不仅要负责繁重的土地劳作和家务,还要照顾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没有精力负责家庭教育,无力顾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

    3.亲属监护。是指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由亲戚朋友或邻居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此种监护建立在亲戚朋友信任基础上,留守儿童一旦出现安全或其他问题,双方之间更容易出现相互抱怨和推诿,受损害的却是留守儿童。另一方面,留守儿童和监护人一起生活,总有寄人篱下的感觉,长时间形成的自卑感也不利于他们的生活和学习

    4.寄宿学校监护。现实生活中,社会上开办的寄宿学校泛滥,许多寄宿学校没有资质,不正规,孩子们在学校得不到妥善照顾。

    无法可依加剧监护困境

    (一)监护困境的社会原因。城里上学费用高昂使农民工无法承受,教育制度缺陷,城市认同感薄弱。

    (二)监护困境的立法原因。目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法规,现实生活中处理有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时只能参考各个与儿童权益有关的单行法,针对性不强,操作性较差。监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婚姻法只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由父母承担,对于父母不在身边或者其他原因产生的监护变动问题没有说明,无法找到应对的方式。

    家长、政府和社会共同出力

    第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

    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强父母法定监护职责。父母的监护地位是法律赋予的,要想使监护制度全面发挥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作用,父母不仅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保证他们的吃穿住行,还要与留守儿童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即使外出务工也要处理好工作与家庭教育的关系。其次,应当健全委托监护制度。在确立了受托人之后,对委托人的职责应当明确表示出来,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处分被委托人财产时以被委托人利益为依据;不得滥用监护地位等内容。第三,建立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在监护中引入监督机制能够更大地发挥监护制度的作用,更好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保护。

    第二,优化农村社会环境。

    首先,应当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国家应当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进程,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与农村留守儿童有关的权益问题,尽快实现社会公共资源的全民共有。

    其次,加强法制宣传。各地政府要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活动;学校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的主要场所,更应当发挥教育的作用,可以定期邀请法律专家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到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司法部门应当与学校联合教育留守儿童怎样提高防范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社会群体的特点,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应包括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医疗、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等方面。它的参与者应包括政府、社会、学校、家庭。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SourcePh" />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7月12日《人民法院报》第0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