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予以惩罚,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予以监外执行,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关怀。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鉴于王某伤病情况,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现已将王某交付给其住所地商丘市虞城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余刑,由其家人对其的烧伤予以治疗。
2013年6月王某联系车辆押运9.05吨燃油送至镇平县曲屯镇一个体加油站,在加油站站主卸油过程中燃油着火,造成站主夫妻二人死亡、王某重伤的后果。2014年12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王某无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而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发生重大事故,对其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后,王某及其家人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王某在事故中全身烧伤面积达62%,为特重度烧伤。王某经治疗出院后,被依法逮捕关押于镇平县看守所。王某关押期间因不能得到有效治疗,其全身烧伤部位产生瘢痕,最严重的是其双上肢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如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将落下终身残疾。王某的老父亲来到法院,愁容满面,一再对承办法官说,“孩子还小啊,这可咋办呀”。承办法官在安慰王某父亲的同时,及时组织相关机构对王某的伤情进行诊断、对其服刑能力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无服刑能力。镇平县法院遂作出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的决定。
2015年7月3日,王某迈步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一家人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