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丁清凌)母亲带着孩子与朋友一起去超市,看到超市内衣物上没有防盗器,该母亲临时起意,用孩子作掩护进行盗窃。近日,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判处段某和刘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处罚金2000元。
今年2月12日14时许,段某开车载着两个孩子与朋友刘某一起来到市区某超市,闲逛时,段某发现有些衣物商品上没有防盗的“磁疙瘩”,并且超市内服装区的顾客很多,就动了占便宜的念头。段某趁超市服务员不注意,在服装区内偷了一件绿色的女式毛衣。刘某看段某偷了件毛衣,也趁人不注意,偷了一件红色毛衣。偷完毛衣,两个人带着小孩来到超市停车场,将毛衣放在汽车的后备箱内。
段某和刘某偷完毛衣后,感觉东西挺好偷,就领着小孩返回到超市的服装区,又偷了童装、女装等物品,两人带着孩子来来回回在超市偷了20多件衣服。当天18时许,段某和刘某又领着孩子到该超市的副食区,段某将选购的猪肉放在自己偷的黑色提包内,刚出超市的检票出口,就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