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被判无效的抵押

发布时间:2015-07-28 08:57:18


    本报记者 王淼

    在妻子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杜某擅自将其所有的轿车作担保,从李某处借来钱款。陈某发现轿车被抵押后,要求李某还车,李某则要求杜某还清欠款。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归还轿车。

    2014年5月,杜某驾驶陈某婚前所买的轿车至李某处,提出用该车辆作为保证从李某处借款15万元,并提供了该车辆的行驶证。行驶证上的所有权人显示为陈某。李某同意并让杜某出具借条,同时李某留下车辆。后杜某并未如期还款,李某一直使用该车辆。

    陈某得知真相后,多次向李某提出要求归还车辆,李某不同意。后陈某、杜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车辆。李某应诉并作出答辩称,该车辆系抵押物,自己作为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且该笔15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陈某理应先还欠款,才能将车辆取回。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系陈某的婚前财产,陈某享有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杜某为了借款将涉案车辆交予李某作为抵押,系无权处分的行为,李某占有该车辆并不具备法律依据,故李某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车辆返还给陈某。

    为此,法官提醒,借贷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最好履行必要的法律形式。《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列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出借人在审核抵押物确定无误后,还必须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确保符合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此外,车辆的抵押还应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保证自身债权最大限度实现。

    (线索提供 贾玉仙 李向阳)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7月27日《南阳日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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