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任性超车 出事判赔

发布时间:2015-07-28 08:58:05


    本报讯(记者王淼)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想要超前方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却因操作不当与前车发生剐蹭,造成前车侧翻,车上乘员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和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

    2013年10月28日,王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载乘员张某)过程中,将其剐翻,致使两车损坏,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周勤)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5年07月27日《南阳日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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