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淼 通讯员 王飞舟
核心提示
每到暑期,都有不少大学生选择打工充实自己。然而,由于他们社会阅历较浅,生活经验不足,法律知识欠缺,便成为骗子眼中的“猎物”或不法之徒坑害的对象。大学生暑期打工如何避免掉入骗子的圈套,权益受到损害时又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中院法官结合近年来审理的部分案件,一一为大学生朋友破解“暑期打工”这道题。
莫贪图高收入
小心进入传销窝点
【案情】来自陕西省某市的小张是我市某大学学生。2012年7月学校放假后,计划打工充实自己。此时,同学李某打来电话,称其找到了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公司专门招收暑期工,底薪加提成,两个月收入一万元不成问题。就这样,在“高薪”诱惑下,小张到公司面试。到公司后,小张被收走了手机,还将身上钱款上交。随后,便是参加培训,每天都有人讲课。接着,小张被诱导着发展下线或向家里撒谎要钱,“入股”分红。这一传销窝点最终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破获。
法院审理后查明,传销头目陈某等五人以某化妆品公司名义,采用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共骗取下线成员现金50余万元。法院最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等五人1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市中院少审庭庭长刘雪琴提醒,传销或变相传销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每年都有大量群众深受其害,这其中不乏在校学生。在校学生暑期打工如何才能避免掉入传销陷阱呢?第一,要提高防范意识。传销团伙骗人的伎俩说到底就是给你勾绘出一个高工资、高提成、高待遇的馅饼,避免上当最基本的常识是要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太便宜的事、太容易赚的钱,都是不靠谱的。第二,不能轻信他人。很多传销团伙都以朋友、同学等名义拉人下水,遇到熟人突如其来的“挣大钱”宣传,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有“好事送上门”的想法。第三,要学会逃离技巧。一旦发现情况不对,一定要果断、及时地离开,尽量选择人员比较多的公共场所寻求帮助,如果被困,一定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给外界传递信号,以便及时被发现。
选对中介机构
避免未挣钱先掏钱
【案情】2013年暑假,小明打算找个轻松又挣钱多一点的活儿,可自己没有熟人也没有门路。就在此时,小明看到了一张中介宣传单,称可以帮助暑期打工学生找到家教、销售、礼仪、公司文员等工作,日薪保底200元,但需要缴纳300元的中介费。小明和同学商量后,大家交了钱等待中介的电话。刚开始几天,中介确实给小明等人介绍了不少工作,但对方均以不同理由没有招用。眼见半个多月过去了,工作仍然没着落。大家委托小明帮助索要中介费,可中介公司一听说退钱就急了。开学后,小明等人见追回中介费无望,便到法院咨询。最终,在立案法官的诉前帮助下,中介公司同意给每人退还一半费用。
【法官提醒】市中院少审庭副庭长褚松龄提醒,大学生在找工作前要具备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常识,另外就是对自身情况要有一个正确的评价,承诺工资高、工作闲的大多不太现实,很可能是就业陷阱。另外,尽可能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区县一级甚至乡镇街道一级劳动部门大多都设置有职介机构,应尽可能到这些地方寻找工作。同时,最好要与职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以便发生纠纷后有扎实的证据进行维权。若遇到职介机构要求抵押证件、缴纳保证金等情况要谨慎对待,不要轻易将钱物交给对方,即使需要缴纳中介费,也最好约定找到工作后再支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签订书面协议
发生纠纷方便维权
【案情】小魏和小刘是大学同学,2014年暑假,两人共同应聘到一家超市工作,超市承诺试用期两周,每周300元,期满后周薪500元,薪酬离职当天一并支付。超市方面同时表示,由于小魏和小刘是短期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等到暑期结束结算工资时,超市却以试用期为两个月为由,按照试用期的标准发放工资,并对二人在搬货过程中造成的货损进行了抵扣,每人仅发了2000元。小魏和小刘无奈,到劳动部门和法院咨询,得到的答案基本是一致的,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二人的说法,维权成功几率很低。
【法官提醒】市中院少审庭副庭长杨峨生提醒,不少大学生暑假打工,都遭遇过薪酬“缩水”、各种理由扣罚工资的情况,大多数人不得不忍气吞声。毕竟,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是大学生都不愿意选择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峨生建议,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起码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书面的用工协议,对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劳动条件等进行约定,避免用人单位恶意少发工资、扣发工资或者增加劳动强度。如果用人单位连这样的协议也不签,至少也要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约定时,可以用手机把谈话内容录下来,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起码有证实自己说法的证据。
警惕意外事故
懂得运用法律维权
【案情】2013年暑假期间,小宋到市内一建筑公司求职并被录用,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但公司并未为小宋办理社保及工伤保险。小宋在上班期间,手指被机器轧断。病情好转出院后,小宋与公司在伤残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小宋认为应属于工伤,公司应该赔偿自己损失。但公司方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宋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法官提醒】市中院少审庭法官王飞舟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受雇人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就可构成雇佣关系,并且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因此,在校大学生做暑期工,因工作原因受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所在公司就应当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