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罪犯拐骗婴儿 落法网最终受惩

  发布时间:2009-08-12 09:56:38



三人共谋,将一刚出生六天的婴儿卖于他人收养,得款18000元。711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范立、余山(均为化名)有期徒刑各八个月,被告人岳理(化名)拘役二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2008527,被告人范立为将儿媳方某被骗怀孕所生的儿子(刚出生六天)送与他人收养,经与被告人余山预谋后,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将方某之子骗走,并与被告人岳理联系,岳理通过岳洋(化名,另案处理)介绍,由岳理驾驶自己所有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伙同余山将方某之子送给内乡县某村村民张某收养,张某给送养方经济补偿18000元,被告人余山自己留下5000元,剩余13000元转交给被告人范立。案发后被拐骗儿童由公安机关成功解救。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立、余山、岳理被告人范立、余山、岳理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范立、余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岳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立、余山、岳理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为三名被告人正在接受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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